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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生产力基础

1999-03-22 来源:光明日报 郑文范 我有话说

所有制是人们(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结成的经济关系,它包括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等关系。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或方式及其规范化、制度化。所以,要认清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就必须对生产力的构成状况及其对所有制内各种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为此须讨论非主导生产要素及其与主导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

从生产力的构成状况来分析,它包括劳动者、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等方面。但从构成生产力的诸要素来看,它们在生产力发展中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必有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的发展起主导作用,这种生产要素可称之为主导生产要素,而其它一些生产要素则处于次要和被支配地位。主导生产要素对非主导生产要素的支配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非主导生产要素对主导生产要素配置上的服从性。相对于非主导生产要素而言,主导生产要素是更“稀缺的”。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按照尽量发挥主导生产要素作用的要求配置非主导生产要素,这也就是要求前者支配后者。其二,主导生产要素对非主导生产要素的渗透性。非主导生产要素越来越包括主导生产要素的成分,非主导生产要素不断向主导生产要素转化。例如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即科学技术成为主导生产要素的条件下,生产力的所有要素,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无一不体现科学技术这一主导生产要素的影响。科学技术正是通过这些要素转化为第一生产力。

另一方面,从非主导生产要素来看,它虽然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但仍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虽然从宏观来看,主导生产要素起主导作用,但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来看,主导生产要素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比如在科学技术和管理成为主导生产要素的条件下,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方式应以内含扩大再生产为主。但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在资金成为相对主导生产要素的条件下,外延扩大再生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我国在建国初期和“一五”时期所作的那样。第二,非主导生产要素向主导生产要素转化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是一个渐进的自然历史过程。任何一种非主导生产要素是否能被主导生产要素代替,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的、实际的水平,其检验的标准就是原主导生产要素被新的主导生产要素取代以后能否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在处理主导生产要素和非主导生产要素的关系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一定要保证主导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和宏观层次上,否则就会从根本上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必须保证各非主导生产要素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对独立性,根据各非主导生产要素的特点在各自合理范围内发挥“相对主导生产要素”的作用,否则同样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主导生产要素和非主导生产要素的关系,是确定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生产力基础。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很不平衡,主导生产要素从整体上发挥作用的同时,各种非主导生产要素在各自相应范围内作为相对主导生产要素也在发挥作用。在公有制内部,就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还必须寻找其实现的有效形成,从而使各生产要素的人格化代表有效地发挥作用。这就是说,必须认清社会主义社会中,尤其是它的初级阶段,对于庞大的分散在各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和资产,至少是其中的绝大部分,只能是统一所有,而不可能做到直接的统一管理或统一占有、支配和使用。对资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和使用,只能分散地由各个生产单位代表全民或国家所有者去独立地实现。由此反映在所有制上,必然是统一的所有权与分散、独立的占有、支配、使用支配权的统一。因此对主导生产要素和各种非主导生产要素而言,要根据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寻找其发挥作用和相联系的合适形式,也即是根据由主导生产要素和各种非主导生产要素决定的结构选择合适的公有制结构,即选择其有效的实现形式。

改革和开放以来,人们对公有制及其不同实现形式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实质上是一个给主导生产要素和非主导生产要素合理定位和探索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的过程。根据我国二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公有制有以下一些不同的实现形式:租赁制是一种选择。所谓租赁制,就是国家所有者把资产出租给企业经营者并收取利息租金。在租赁制形式下,国有资产所有者完全游离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外,从主导生产要素原理来分析,租赁制适用于管理这种主导生产要素在宏观上发挥作用的场合,资本作为相对主导生产要素在微观上发挥作用的场合。因此租赁制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方向,只能在有限范围内采用。承包制是另一种选择。所谓承包制就是企业承包上缴利润,以体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形式适合管理这种主导生产要素在生产活动的外部起作用,生产者的积极性成为相对主导生产要素的情况。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基本符合这一情况,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获得极大成功。承包制的主要问题是不能使财产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称,其突出表现是承包者“负盈不负亏”和短期行为。同时在承包制下,财产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只能在外部进行。因此,承包制很难适合国有企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和以上两种制度相比,现代企业制度则是更适合国有企业生产力发展特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一方面,企业法人的财产对于出资人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紧密联系,出资人在股东会中行使所有权,这样所有者权益得到保证。这种公有制形式,既满足了作为主导生产要素的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作为非主导生产要素的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要求,圆满地解决了主导生产要素和非主导生产要素的矛盾。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

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对于公有制经济及其实现形式的重要性在于: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才能优胜劣汰。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公有制经济和选择的实现形式,才是经过考验的真正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和斗争中发展的,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及其实现形式的选择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这些都为社会主义经济乃至社会主义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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